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云合-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有效发挥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农建发〔2021〕6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应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中央层面加强制度设计、总体规划、通用标准确定、投入安排、指导监督等宏观管理工作,省级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市地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的规定,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设好管护好。

县级要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运营管护等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程设施管护制度,一项目一办法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机制,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层层压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措施,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管护模式,确保工程设施有人管,出现问题能及时发现、快速维修。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措施落实、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管护主体和方式

第五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建立有效的管护机制。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六条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地方应结合实际明确管护主体。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过程质量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对于公共设施,县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对于田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支持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日常运营管护”,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加强日常管护的积极性。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对于委托承担的,委托方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应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

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有条件的地方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监督,开展建后管护,防范工程质量和灾损风险,出现问题及时理赔修复。

第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管护主体应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未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章管护标准及内容

第九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较高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条管护主体应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应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各地应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检查和维护,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状况,确保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有效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效益。

第四章管护资金

第十二条地方应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可能、管护实际需求等因素,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高标准农田管护专项资金。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具体办法由地方按照因地制宜、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需要。

(三)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第十三条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地方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市地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工作监管,督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等。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机制,依托现有平台,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推动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社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部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成效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

2025年5月26日

高标准农田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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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年12月17日 · 修改于: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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